王安石變法,是北宋宋神宗時以王安石為首的改革派的一次政治改革。變法自熙寧二年(1069年)開始,至元豐八年(1085年)宋神宗去世結束,故亦稱熙寧變法、熙豐變法。
?理財類措施?:
?青苗法?:在青黃不接時,政府貸款或提供谷物給農民,收獲后償還,加收20%的利息,既防止高利貸盤剝,又增加政府收入。?
?農田水利法?:鼓勵開墾荒地和興修水利工程,促進農業(yè)生產。?
?免役法(募役法)?:向應服役而不愿服役的人戶收取免役錢,雇人服役,減輕農民的差役負擔。
?方田均稅法?:重新丈量土地,核實每戶占有土地的數量,按照土地的多少和肥瘠收取賦稅,官僚、地主也不例外。
?市易法?:政府在東京設置市易務,出錢收購滯銷貨物,市場短缺時再賣出,穩(wěn)定物價。?
?均輸法?:設置發(fā)運使,按照“徙貴就賤,用近易遠”的原則采購物資,調節(jié)供需平衡。?
?整軍類措施?:
?保甲法?:將農民組織起來編為保甲,平時參與地方治安,戰(zhàn)時編入軍隊作戰(zhàn)。
?保馬法?:規(guī)定百姓自愿申請養(yǎng)馬,富戶兩匹,由政府撥給官馬或給錢自購。?
?將兵法?:在北方各路設“將”,成為軍隊編制的基本單位。
?軍器監(jiān)?:監(jiān)督制造兵器,嚴格管理武器質量。
1、變法的超前性與社會現實的落后性差距過大,變法沒有適應的土壤。王安石變法主要是應對危機的政治沖動,而不是經濟發(fā)展的內在需要。
2、新法的“斂財”實質導致社會基礎的喪失
變法的真正興奮點是富國,而不是富民。王安石的“理財”,實際上主要是在分配領域內損下益上,奪商人、地主、農民之利歸國家財政,做到的不過是利益的重新分配而已。這使他幾乎把整個社會作為“取財”的對象,因而在新法推行時,它損害了社會各階級、階層的利益,導致變法的社會基礎喪失。
3、變法急功近利、急于求成
王安石明知改革“緩而圖之,則為大利;急而成之,則為大害”,卻在變法中操之過急。他只認定一個目標,卻忽略了在實現這一目標過程中必然會連帶產生一系列問題。在短短數年間將十幾項改革全面鋪開,恐怕當時的社會各階級都不見得有這種精神和物質承受能力,于是變法反而陷入了欲速則不達的困境。
王安石(1021年12月19日-1086年5月21日),字介甫,號半山。撫州臨川縣人。中國北宋時期政治家、文學家、思想家、改革家。
王安石潛心研究經學,創(chuàng)“荊公新學”,促進宋代疑經變古學風的形成。他的散文雄健峭拔,名列“唐宋八大家”之一;其詩擅長于說理與修辭,晚年詩風含蓄深沉、深婉不迫,以豐神遠韻的風格在北宋詩壇自成一家,世稱“王荊公體”;其詞雖不多而風格高峻。有《臨川集》等著作存世。今人輯有《王安石全集》。
王安石變法的主要內容有以下幾點:一、財政方面:為了解決長期以來的“積貧”局面,即改革中的“富國之法”,主要有青苗法、農田水利法、募役法、市易...
王安石變法,是發(fā)生在宋神宗時期的改革,王安石發(fā)動的旨在改變北宋建國以來積貧積弱局面的一場政治改革運動。王安石變法增加了政府財政收入,推進了軍...
王安石變法,是發(fā)生在宋神宗時期的改革,王安石發(fā)動的旨在改變北宋建國以來積貧積弱局面的一場政治改革運動。王安石變法以發(fā)展生產,富國強兵,挽救宋...
1069年(熙寧二年),49歲的王安石在宋神宗的支持下實行變法。中央王朝成立一個制訂新法的機關叫作“制置三司條例司”。三司是中央的財政機關,...
王安石變法以發(fā)展生產,富國強兵,挽救宋朝政治危機為目的,以“理財”、“整軍”為中心,涉及政治、經濟、軍事、社會、文化各個方面,是中國古代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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