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省的二元化特點有利于中央集權。2、中央政府對行省的有效控制有利于中央集權。3、行省內部權力的相互牽制有利于中央集權。4、行省大權的歸屬有利于中央集權。5、行省的劃分特點有利于中央集權。
元朝行省最初只是臨時性的中央派出機構,到元世祖忽必烈在位后期,始基本定型,轉變為常設的地方大行政區。但即使在行省完全定型并地方化之后,它仍然帶有中央派出機構、或者說是中書省分支機構的性質。
“行省演化為地方最高官府,只是言其性質的基本方面”;“即使上述演化完成以后,行省仍長期保留著朝廷派出機構的某些原有性質……并非純粹的地方官府”(李治安《行省制度研究》),這就使得行省具有二元化的特點,這是其他朝代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區關系所不具備的,這種特點使得行省既要服從中書省的制約又共同為元代統治服務。
行省雖然“軍國重事,無不領之”,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無不受到中央政府各方面的牽制與制約,故 “有諸侯之鎮,而無諸侯之權”(《歷代名臣奏議》卷二七三“理財”門引趙天麟奏議)。
如在人事權方面,元代地方官吏的選用主要由中書省和吏部負責,行省幾無任官和詮調權,在這方面遠不如漢唐地方大員;在財政方面,行省只是充當了朝廷集中財賦的工具,所收取的財賦行省必須執行上供中央與地方留用七三分成的懸殊比例規定,行省還有義務遵照朝廷的命令,額外提供錢谷,以彌補中央財賦支出的不足;在軍事方面,行省不能獨立行使軍權,軍權掌握在中央的樞密院;在司法方面,朝廷也對行省制定了嚴格的規則典制,不能逾越。
行省內部權力的相互牽制有利于中央集權
元代行省內部實行的是群官負責和圓署會議制,即通過行省官員集體開會共同負責,各官員之間既有所分工、互相配合又互相牽制,每個行省官員都不可能獨立行使權力,而要受到其他同僚的協助或制約。同時中央在行省也構制了監察行省、防范其擅權坐大的特殊機制。
如江南、陜西行御史臺的設置及其與二十二道廉訪使司所構成的地方監察網絡,是元代地方監察的創舉,從而正有效的起到了加強中央集權的作用。
作為民族統治的得力工具,元朝行省主要由蒙古、色目官員掌握權力,以最關鍵、最敏感的統軍權為例,行省官員中只有平章以上得掌軍權,而平章以上又不準漢人擔任,通常只能由蒙古、色目貴族擔任,“雖德望漢人,抑而不與” (《元史》卷一八六《成遵傳》),這些人更多地是元朝中央集權統治的忠實維護者,很難成為地方割據勢力的代表。
因為作為一個異族身分、文化背景迥然不同的行省長官,即使大權在握,也很難想象他會策動漢族或者能夠策動漢族搞分裂。總之,元朝統治的民族色彩,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行省主要代表朝廷的意志和利益行事,成為中央控制地方的得力工具,而不會走向中央的對立面。
所以在理解元朝行省制度的時候,不能完全從漢族社會歷史發展的自然趨勢去解釋,而更要從當時特殊的歷史環境、從蒙古統治集團特有的統治意識當中尋找原因。這就是為什么元代行省制度起到了鞏固統治的作用而到了明初朱元璋仍然將其權力一分為三的原因了。
從元代開始,行省區劃主要以中央軍事控制為目的,采取“犬牙交錯”的原則,任意將本地自然、人文和社會環境差異極大的地區拼成一個省級行政區,削弱地方的政治、經濟、文化認同感,人為地造成犬牙交錯和以北制南的局面。
這種劃分行政區域的方法自然就加強了中央集權,客觀上也促進了各族人民之間在經濟、政治與文化方面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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